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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29号

高子军与张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子军,张荣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9号原告高子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委托代理人呼东红、郝爱国,均系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利,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子军与被告张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子军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40元,依法免收。(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乔 瑞

审 判 员  吴惠莉

人民陪审员  高照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麻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