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29号原告高子军,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委托代理人呼东红、郝爱国,均系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利,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子军与被告张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子军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40元,依法免收。(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乔 瑞
审 判 员 吴惠莉
人民陪审员 高照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麻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