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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74号

莫连江与刘长春、韦秋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连江,刘长春,韦秋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莫连江。被执行人刘长春。被执行人韦秋艳。申请执行人莫连江与被执行人刘长春、韦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金执字第7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650元,执行费1000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韦秋艳位于河池市xx号房产一套,因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现各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中,暂时无变现。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7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于平

审 判 员  杨耀春

代理

审判员  覃云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