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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834号

位江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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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834号罪犯位江生,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1)清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位江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十二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位江生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6年1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受警告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处分后,经教育能够认识错误,并自觉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位江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