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执46号

郝美祥诉张建华、王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美祥,张建华,王增胜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46号申请执行人郝美祥。被执行人张建华。被执行人王增胜。郝美祥与张建华、王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建华、王增胜于2015年10月7日前未向申请执行人郝美祥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申请执行人郝美祥于2016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华、王增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华、王增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建华、王增胜至今未履行。经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张建华、王增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郝美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杜鹏程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