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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979号

臧四川强迫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强迫卖淫
当事人
臧四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979号罪犯臧四川,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臧四川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马林、肖伟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臧四川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

二〇〇七年二月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臧四川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代理

审判员  钱 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