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异409号异议人(案外人)汪新林,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水清,男,195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311号。法定代表人林焕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焕清,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47号执行案中,案外人汪新林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汪新林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汪新林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汪新林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鹰战
审判员 李淑红
审判员 徐 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冯化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