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54-1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被执行人闫晓强。被执行人卜静静,户籍地山东省阳信县。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晓强卜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6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强
审判员 娄建武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劳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