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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247号

安徽省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华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华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华根,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皖1126执247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华根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宋华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刘世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