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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2540号

张金祥与杨俊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祥,杨俊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54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祥,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杨俊敏,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张金祥申请执行杨俊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田 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