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雷元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冬珍,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李茂芳,潜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源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冬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程身龙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颜鹏、汪丽琴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潜江源鑫公司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潜江源鑫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潜江市源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身龙
审判员 颜 鹏
审判员 汪丽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尤爱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