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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更2002号

李毅勤集资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2002号罪犯李毅勤,女,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掖县,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6日作出(2003)盘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毅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6日作出(2003)辽刑二终字第31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毅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指派杨薇、李文玲,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王丽娟、李海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毅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毅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1月25日,罪犯李毅勤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毅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赃款未返还,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毅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06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书

审 判 员  仉志兰

代理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连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