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781号罪犯于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同案被告人狄卫星、杨迎春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狄卫星、杨迎春申请撤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狄卫星、杨迎春撤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强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代理
审判员 段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