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703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程某某,男,1975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德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
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703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程某某,男,1975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德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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