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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703号

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703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程某某,男,1975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德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