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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322号

韦东、韦凤等与莫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东,韦凤,韦生坤,莫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韦东。申请执行人韦凤。申请执行人韦生坤。被执行人莫留。因犯交通肇事罪现在宜州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韦东、韦凤、韦生坤与被执行人莫留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322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韦东、韦凤、韦生坤支付赔偿款465181.7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8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32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汉吉

审 判 员  黎林波

代理

审判员  蒙万谋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