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民终436号

郑德英与安徽华星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安徽华星学校,郑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民终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星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新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新苗,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罗前中,该学校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德英,女,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上诉人安徽华星学校(以下简称华星学校)因与被上诉人郑德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2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郑德英自2009年8月起至2015年7月一直在华星学校担任生活老师,双方签订合同至2015年7月4日,约定每月工资为2000元左右。任职期间华星学校未为郑德英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2015年6月郑德英因高血压和眩晕症分别在无为县人民医院和嘉兴市中医医院住院,医药费已通过新农合报销。华星学校支付郑德英工资到2015年6月24日。2015年9月9日郑德英向无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无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无劳人仲不第080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郑德英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一、华星学校给付2009年至2015年6月份的养老保险损失26722.47元;

二、华星学校给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

三、华星学校给付郑德英医疗期间工资12000元;

四、华星学校给付郑德英失业工资4000元;

五、华星学校给付待通金2000元;

六、报销郑德英医疗费及往返车费12313.67元。原审法院认为:依法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郑德英自2009年8月起至2015年7月在华星学校担任生活老师一职,任职期间华星学校未为郑德英办理参保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郑德英要求华星学校赔偿因未缴纳养老保险所造成损失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其赔偿范围为:(1318元(缴费基数)×20%(单位应缴部分)×11个月(2009年8月份至2010年6月份)]+(1483元(缴费基数)×20%(单位应缴部分)×12个月(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1717元(缴费基数)×20%(单位应缴部分)×12个月(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2032元(缴费基数)×20%(单位应缴部分)×12个月(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2304.6元(缴费基数)×20%(单位应缴部分)×6个月(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2390元(缴费基数)×20%(单位应缴部分)×18个月(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26820.52元。双方签订合同至2015年7月4日,约定期满合同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郑德英在华星学校工作了6年,每月工资为2000元左右,故原审法院对其要求华星学校支付12000元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至2015年7月,郑德英满55周岁,已达到退休年龄,故原审法院对其要求华星学校给付失业工资和待通金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华星学校支付郑德英工资至2015年6月24日,故原审法院对其要求华星学校给付医疗期间工资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郑德英生病系自身原因导致,且医疗费已通过新农合进行报销,故原审法院对其要求华星学校给付医疗费和交通费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四十四条、四十七条、七十二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安徽华星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郑德英38722.47元(养老保险损失26722.47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安徽华星学校承担。华星学校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郑德英于1960年出生,在华星学校工作时已满49周岁,且从其户籍信息及其购买的新农合保险看其是农村人口。而我国法律规定,女性35周岁一下,且系城镇人口才可以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非华星学校不为郑德英购买养老保险,而是无法购买。因此,华星学校与郑德英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应受劳动法调整。综上,华星学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郑德英的全部诉讼请求。郑德英辩称:

一、我国劳动法等法律并未规定农村人口就必然丧失养老保险待遇,也未规定女同志超过35周岁酒丧失了做劳动者的权利,丧失劳动者法定的待遇。

二、华星学校认为不能购买养老保险就是雇佣关系显然错误。

三、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法定权利。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郑德英自2009年8月起就在华星学校担任老师一职,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而华星学校未给郑德英购买养老保险,显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华星学校赔偿郑德英养老保险损失26722.47元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及具有城镇户口,因此华星学校的相应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华星学校在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显然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据此判决华星学校支付郑德英经济补偿金12000元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华星学校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安徽华星学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 侠

审 判 员  吕 斌

代理

审判员  史李寅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薛靓靓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