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刑更1705号

马小东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705号罪犯马小东,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2)满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小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小东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小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段 超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