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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816号

沈宁波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816号罪犯沈宁波,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宁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宁波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宁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