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1005号原告李某甲,女,1990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告李某乙,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朝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