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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882号

张万荣诉白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万荣,白子清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882号申请执行人张万荣。被执行人白子清。张万荣与白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白子清于2015年11月1日前未向申请执行人张万荣偿还借款本金8650.35元及利息1539.76元。申请执行人张万荣于2015年11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白子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子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子清至今未全部履行。经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白子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张万荣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伊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杜鹏程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