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802号罪犯贾卫杰,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7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卫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币45万元。同案被告人王喜盼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2)一中刑终字第55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卫杰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18日,获计分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3次、表扬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卫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