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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4612号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郑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义乌市郑捌食品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612号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郑捌食品店,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南区**幢*单元。经营者:郑小炜,经商。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郑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亚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胡玲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