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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2042号

马继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042号罪犯马继,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0)延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和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继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继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谷 莉

代理

审判员  钱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