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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民终78号

丁群贵与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丁群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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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民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雷元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群贵,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李茂芳,潜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源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群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由

审判员程身龙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颜鹏、汪丽琴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潜江源鑫公司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潜江源鑫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潜江市源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身龙

审判员  颜 鹏

审判员  汪丽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尤爱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