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3民初1170号原告赵占元,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吉鹏,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被告莱州市保险柜厂。地址:莱州市沙河镇大幸台村。法定代表人杨立庆,厂长。
原告赵占元与被告莱州市保险柜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穆卫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占元及委托代理人赵吉鹏、被告莱州市保险柜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占元诉称,被告共计欠原告工资1984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莱州市保险柜厂辩称,原告在我厂干过,也确实欠其工资,具体多少记不清了,但后来已陆续付清了。
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欠原告工资,后被告陆续给付,至2016年3月15日尚欠1984元,被告工作人员出具欠条一份。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该欠条,经质证,被告表示该欠条是其工作人员出具。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莱州市保险柜厂给付原告赵占元劳动报酬198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穆卫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徐银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