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刑更1806号

何向东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806号罪犯何向东,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金武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向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郦胜军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何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向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何向东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何向东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向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向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向东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钱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