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845号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梁振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倩,女,汉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玉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