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766号罪犯赵梦辉,别名梦辉、孟辉,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梦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赵梦辉及同案被告人张要争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梦辉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梦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代理
审判员 段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