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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敬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正大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敬恒贸易有限公司,烟台市正大玻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敬恒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海涛。

被执行人:烟台市正大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秀君。申请执行人威海敬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正大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高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作执行结案处理,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合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于林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