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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民初1077号

李金兰与曹建国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金兰,曹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01民初1077号原告李金兰,女,1952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曹阳(原告之女),女,1978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曹建国,男,1950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原告李金兰诉被告曹建国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兰委托代理人曹阳、被告曹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金兰起诉称,2015年9月18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曹建国在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院内因生活琐事与原告李金兰发生争吵,并对原告李金兰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当即报警,后被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天。原告受伤后,在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5天,诊断为“头皮挫伤,软组织挫伤(上腹部及两髋骨部位)”。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4815.11元(医疗费3207.00元、营养费1000.00元、护理费第一天208.00元+后四天100.00元/天×4天=608.00元)。

被告曹建国答辩称,不同意原告李金兰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与李金兰1999年离婚,但是一直在一起生活,我们共同拥有4个房产,2014年11月我搬了出来。这次发生纠纷是因为其中一所房子的事,在盟法院开庭,盟法院将房屋判给我了,从法院出来后,我看李金兰和曹阳要打我,法官就让我先走,我开电动三轮准备离开,原告李金兰就拦在了前面,为了保护李金兰别让车撞倒她,我用脚蹬了她一下,并不是我主动打她。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1993年二人离婚后仍在一起生活至2014年11月。2015年9月18日,双方因房屋纠纷在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结束后,被告曹建国骑电动三轮要离开,原告李金兰横在电动三轮车前,被告用脚将原告踹倒在地上,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用3207.11元,经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主要诊断为“头皮挫伤”,其他诊断为“软组织挫伤(上腹部及两髋部)”。此事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五一派出所处理,给予被告曹建国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4815.11元(医疗费3207.11元、营养费200.00元/天×5天=1000.00元、护理费第一天208元/天+后四天100.00元/天×4=608.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病历、住院结算票据1枚、门诊费收据6枚、病情证明书1份、住院病人一日清单1份、从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五一派出所调取的卷宗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曹建国用脚踢原告李金兰致使其受伤住院,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此事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五一派出所处理,给予被告曹建国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被告曹建国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诉请医疗费3207.11元,有病历、门诊收据及住院结算收据等在卷证实,对于该请求,本院予以维护。原告诉请的营养费1000.00元(200.00元/天×5天),因病历中并未有“加强营养”字样,结合原告伤情,对于该请求,本院不予维护。原告诉请的护理费608.00元(208.00元+100.00元/天×4),其中第一天208.00元的请求过高,依据相关规定,第一天护理费应为110.00元,后四天的护理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项请求,本院认定护理费应为510.00元(110.00元+100.00元/天×4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曹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金兰各项经济损失3717.11元(医疗费3207.11元+护理费5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曹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杜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睿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