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40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门传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世胜,吉林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玉光,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维华,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玉光、崔维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
审判员 周 婧
代理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耿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