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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民申409号

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刘玉光,崔维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玉光,崔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40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门传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世胜,吉林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玉光,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维华,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玉光、崔维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省北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

审判员  周 婧

代理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耿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