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528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生于1954年1月11日。委托代理人苏海龙,项城市新桥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邢艳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代
书记员 周焕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