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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528号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528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生于1954年1月11日。委托代理人苏海龙,项城市新桥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邢艳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代

书记员 周焕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