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民初227号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肖景辉,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正华,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虎俊,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朝鲜族,职业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虎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以无法找到被告金虎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艳萍
代理
审判员 穆海东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庞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