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840号罪犯田永健,又名田勇、田健,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0)满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永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永健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2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永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