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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130号

谭建华与黄世森、曾德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建华,黄世森,曾德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谭建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黄世森,男,汉族。被执行人曾德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建华与被执行人黄世森、曾德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世森、曾德权赔偿损失5775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2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75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28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德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