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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843号

张桂新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843号罪犯张桂新,又名张利安,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作出(2008)文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桂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涉嫌漏罪。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固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桂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桂新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5月30日至2016年1月2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受禁闭处分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桂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