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611号原告石道伟,个体承包户。委托代理人何凯立,湖北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州区陶店乡塘角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石道伟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石道伟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石道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石道伟承担。
审判员 杨威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王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