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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恢42-1号

白鹏与蔡如云、蒙秋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鹏,蔡如云,蒙秋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恢42-1号

申请执行人:白鹏。

委托代理人:黄宏亮,桂林市桂滨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蔡如云。

被执行人:蒙秋玲。本院在执行白鹏申请执行蔡如云、蒙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白鹏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3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