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恢42-1号
申请执行人:白鹏。
委托代理人:黄宏亮,桂林市桂滨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蔡如云。
被执行人:蒙秋玲。本院在执行白鹏申请执行蔡如云、蒙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白鹏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3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芸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