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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112号

孙洪彬与周洪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洪彬,周洪东,李成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孙洪彬,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岗县。被执行人周洪东(曾用名周小东),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李成元,住所地泰来县。孙洪彬与周洪东、李成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洪彬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洪东、李成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人民币3068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洪东、李成元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孙洪彬也未能提供周洪东、李成元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波

审判员  徐振伟

审判员  张铁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