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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477号

原告丁波诉被告何海洋、何义清买卖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477号原告丁波,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何海洋,男,45岁,汉族,个体。被告何义清,男,45岁,汉族,个体。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波诉被告何海洋、何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原告丁波已经与被告通过协商自行处理,故申请撤回起诉。原告丁波于2016年5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撤诉是原告丁波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  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布和吉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