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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819号

梁朋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梁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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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819号罪犯梁朋,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9)雄刑初字第90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朋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案被告人杨壮壮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9)保刑终字第24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梁朋的判决。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朋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审 判 员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