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安通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余祖宏,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龙门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梁遇成,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安通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大成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55780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9836元、申请执行80542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字初第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覃文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