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732号罪犯史森木,别名史森林,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作出(2010)满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森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被告人王千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千申请撤回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0)保刑二终字第0039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千撤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森木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森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华锋
代理
审判员 段 超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