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316号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安静,该银行员工。
被告:刘体跃,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刘光跃,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体跃、刘光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刘体跃、刘光跃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葛夷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孙小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