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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316号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体跃、刘光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体跃,刘光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316号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安静,该银行员工。

被告:刘体跃,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刘光跃,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体跃、刘光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刘体跃、刘光跃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葛夷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孙小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