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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保73号

李昌建申请执行郭庆伦、郭有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昌建,郭有伦,郭庆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73号原告李昌建,男,56岁,住楚雄市鹿城镇雄宝路**号***幢。被告郭有伦,男,57岁,住楚雄市鹿城镇雄宝路金康花园(*期)**幢。被告郭庆伦,男,成年人,住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马街南路**号*幢***室。李昌建申请执行郭庆伦、郭有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80.9370万元【保全查封郭有伦所有位于云南省元谋县马街办事处住沙地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元房字第018**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277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茶兴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