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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4民初100号

原告肖连曾与被告朱原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连曾,朱原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4民初100号原告肖连曾。被告朱原明。

原告肖连曾与被告朱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连曾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连曾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连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连曾负担。

审判员  李守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姜凤云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