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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民终213号

张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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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民终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某,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2016)宁0423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认为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于2016年5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克雄

审 判 员  马 萍

代理

审判员  苟改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闫儒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