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守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罚金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敦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吴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