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0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如皋市。负责人周荣建,行长。被执行人赵海宾。被执行人吕小梅。被执行人王新兰。被执行人陆建平。被执行人张杨。被执行人吕祝建。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赵海宾、吕小梅、王新兰、陆建平、张杨、吕祝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皋开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一、被告赵海宾偿还原告农商行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8300元(暂计算至2014年8月1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仍按规定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被告吕小梅、王新兰、陆建平、张杨、吕祝建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持本判决书依法向债务人赵海宾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0元,由被告赵海宾、吕小梅、王新兰、陆建平、张杨、吕祝建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六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0元,利息89000元(计算至2015年5月6日),案件受理费3270元,执行费578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等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其中被执行人张杨履行125000元,被执行人陆建平33100元。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执行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开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