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恢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海兴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龙海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XX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桂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秉德,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惊驾路***号泰富广场*座**层。
法定代表人:孙和成,该公司董事长。秦皇岛市海兴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与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海事法院分别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216号民事调解书和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379-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天津海事法院于2013年6月7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同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甬海法执委字第45号。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14年1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海兴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无存款、车辆及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执恢字第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胡家强执 行 员 王智锋执 行 员 李方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代
书记员 许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