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滁州市。
负责人:汤震,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戴绍华,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44428.63元及逾期利息、滞纳金78.01元,承担执行费737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戴绍华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绍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宏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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